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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總局:杭州公司關聯(lián)方侵害“大頭兒子”角色名稱在先權

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金華大頭兒子服飾有限公司注冊的“大頭兒子DATOU ER ZI及圖”等14件商標(以下簡稱“爭議商標”)損害了央視動畫享有的在先權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劇照 (圖片來源:資料圖)

《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首次于1995年在中央電視臺播出,而中央電視臺也早在2002年就已經(jīng)注冊了“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及圖”、“圍裙媽媽及圖”的多件、多類別商標,并授權給央視動畫使用和對相關侵權行為進行維權。

金華公司系杭州大頭兒子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的關聯(lián)公司,其在2013年1月起申請注冊了“大頭兒子”系列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動畫出品單位開拓衍生品通常選擇的游戲機、玩具等商品上。

商評委認為,動畫片作品名稱及角色名稱知名度的取得系動畫片出品單位創(chuàng)造性的結晶,其所帶來的商業(yè)價值和商業(yè)機會也是出品單位投入大量勞動和資本所獲得。因此,中央電視臺和央視動畫作為95版和13版《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動畫片的出品單位,享有知名動畫片作品名稱及角色名稱產(chǎn)生的動畫片播放以外的潛在交易機會和商業(yè)價值,構成應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

金華公司注冊的爭議商標中顯著文字部分“大頭兒子”及其對應拼音“DATOU ER ZI”與央視動畫片角色之一的“大頭兒子”文字構成、呼叫相同,擠占了央視動畫基于該動畫片名稱及人物形象名稱而享有的市場優(yōu)勢地位和交易機會,侵犯了央視動畫所享有的在先權益。

經(jīng)對比,爭議商標所含圖形與央視動畫享有著作權的動畫形象在整體人物造型、基本形態(tài)等方面極為相近,構成實質(zhì)性相似。而金華公司在明知“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的知名度系央視動畫積累而來的情況下,將與央視動畫作品極為相近似的圖形組合申請注冊爭議商標,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精神,損害了央視動畫享有的在先著作權。

綜上兩點,商評委認定金華公司注冊和使用爭議商標的行為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提到的杭州公司曾先后兩次被北京法院判定侵犯央視動畫著作權。2017年8月,杭州公司因擅自授權進行大頭兒子玩偶制作、銷售被判侵權央視動畫行為成立;2017年12月,杭州公司又因擅自授權他人使用大頭一家的動畫形象進行圖書制作、銷售、發(fā)行以及舞臺劇的制作和演出,被判侵犯央視動畫著作權。合計共賠償央視動畫經(jīng)濟損失超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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