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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寧易購申請注冊“蘇鮮生”被駁回

在2015年3月,蘇寧易購就在旗下的蘇寧超市開售自營生鮮產品時使用“蘇鮮生”一詞。2017年4月,蘇寧易購在徐州推出了全國首家“Su Fresh蘇鮮生”精品超市,走“線上配送+線下體驗”的經營模式,打造“生鮮+餐飲+超市”的消費體驗。目前,蘇寧易購已經在全國開設了10余家“Su Fresh蘇鮮生”門店,分布在北京、廣州、南京、徐州等地。 2017年11月,蘇寧易購提出第27349766號、第27356264號、第27809191號、第27818022號、第27818042號、第27819520號“蘇鮮生”商標(下統(tǒng)稱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分別指定使用在啤酒等第32類商品、葡萄酒等第33類商品、冰柜等第11類商品、牙刷等第21類商品、服裝等第25類商品、化妝品等第3類商品上。

中國商標網顯示,除訴爭商標外,蘇寧易購還申請注冊了43件“蘇鮮生”商標,其中大部分均已被核準注冊,涵蓋與“Su Fresh蘇鮮生”精品超市主營業(yè)務相關的替他人推銷、自助餐廳等服務及新鮮水果與蔬菜、活動物等商品。 針對訴爭商標,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經審查認為,訴爭商標分別與他人在先申請注冊的第18691996號、第21743996號、第20890600號、第20890466號、第22869699號、第1378689號“蘇先生”商標(下統(tǒng)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jù)此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

蘇寧易購不服原商標局所作駁回決定,隨后向原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主張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含義、讀音等方面差異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且訴爭商標經該公司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綜上,蘇寧易購請求對訴爭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2018年12月16日,原商評委作出決定,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原商評委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蘇寧易購提交的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已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據(jù)此,原商評委裁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蘇寧易購不服原商評委所作決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含義和呼叫等方面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經過蘇寧易購的長期使用,已獲得較高知名度;多件類似的案外商標已經獲準注冊,根據(jù)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訴爭商標應予以核準注冊。綜上,蘇寧易購請求法院撤銷原商評委所作駁回復審決定,并判令原商評委重新作出復審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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